冬季是熏制腌腊制品的高峰期,
产生的烟尘对环境污染极大,
且存在一定安全隐患,严重影响市民身心健康。
为净化环境,消除隐患,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
《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
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。
一、禁止在渠县城区范围内任何场所
(包括广场、街巷、居民小区、建筑工地、河滩、路边、楼顶等)
违规搭建固定或临时排烟熏制设施熏制腌腊制品。
具体禁熏区域为:东至工业园区、南至南庭湘苑、西至黄花大道、北至长德商贸城以内区域。
二、为满足广大市民合理生活需求,
在城区设置两处环保无烟排放的熏制点:
(一)万兴广场腾达酒店后门处;
(二)东城新古今香旁。
三、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熏制腌腊制品,
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
和《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》等规定予以处罚;
若阻碍执法,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》
的有关规定予以依法处理。
情节严重、构成犯罪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四、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,
并积极举报违规熏制腌腊制品的行为。
举报电话:
渠县公安局:7216232 渠县生态环境局:12369
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:7555111 渠县消防大队:7215119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三个月,期满自行失效。
特此通告。
渠县人民政府
2019年12月12日